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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映的案件就发生在我身边。我的岳父住在本地的农村。2000年10月26日凌晨,一人“揭瓦入室”进入我岳父家中。被我岳父发现后,使用了暴力,并用菜 *** 将我岳父砍伤头部。经鉴定为轻伤。该犯长期逃逸。在2005年11月30日,该犯自首。自首后,该犯供称:“揭瓦入室找被害人家小女儿解决感情纠葛。”当地的公、检、法机关据此认定其为故意伤害罪。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入户盗窃,即使未劫取财物,只要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轻伤,就是“入户抢劫”。由于被害人的小女儿就是我的妻子,案发时已经和我结婚一年多了。而且明摆着是作的假口供。仅仅因为我们无法举证他是入室偷窃,被迫接受了判决结果。事后我们越想越气,毕竟该犯的轻判是用我妻子的名誉换来的。因此我们决定提起申诉。同样是因为我们无法证实该犯是来“偷窃“的,而一次次败下阵来。现在正在接受省检察院的复查。我想问的是:能否在申诉时绕开那些扯不清的问题直接就“揭瓦入室”行为本身提出他的偷窃行为的认定。

诉讼 2008-11-06 17: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入室盗窃,且行凶,应定为入室抢劫。 建议你找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申诉。 法规查询可到: www.027flzx.com (027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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