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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学生,在大学城参加了一个逆境训练营的活动,活动三天户外活动加三个月的个人培训,索费880。活动开始,组织者让我们签下合同,当我们中途放弃,我们所带的东西不再属于我们的了,包括手机钱包,如果开始退出,之前的880也不作退还。我们只好签下名字,坚持完成任务。今年1月底,在从化的某个山里面,我们几个入营者在冷雨冷风下没有吃饭,没有睡觉,在外面完成了所谓的任务。最后任务是在山上寻找她放的四样东西,我们都找了整整一个晚上,都没有找到她所要的,到了晚上10点开始,她说时间已经到了,如果继续的话,每个小时需要多交200元,不交也可以,自己走回广州。我们只好坚持。到了隔天的10点,在她的提示下,完成任务,手机、钱包因为他们说我们曾经放弃过,也不作退还,并签下2000元的欠单,我们没吃没睡40多个小时,已经没有力气与他们争执......我想问,这样的合同还有效力吗?我们是学生,身上本来就没有多少钱,本来是想通过训练获得更多的东西,结果给讹诈,希望有心人能够帮帮我们,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2-27 00:0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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