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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纠纷 我于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曾与单位签有两次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4月至今单位没有再和我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我怀孕生产,产假期满回单位上班,却被单位告知回家等待通知。后单位人事部门电话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多付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当我向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未果后,单位安排我到其它公司上班,我没有答应,后他们又让我回到原部门工作。 1、2008年4月至今单位没有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单位补偿双倍的工资,时间和金额应怎样计算。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是否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 3、单位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又意识到我正值哺乳期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让我回到原部门继续工作,可否拒绝该安排,而不视作主动放弃。如答应单位的安排,能否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单位让我回原部门工作,但又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违法,可否提出经济赔偿,标准是什么。如单位答应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吗,合同订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有没有相关规定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低年限。

争议解决 2010-08-18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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