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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一审未上诉,再审驳回,市中院申请再审,再次驳回。我将向省高院的再审申请书附后。如有代理意愿可联系。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付建杰(原审原告),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州县渠阳镇河街2栋1单元201号。 被申请人:李镇(原审被告),1986年6月20日出生,侗族,住靖州县渠阳镇河街卫门口综合大楼10号。 申请人付建杰因与被申请人李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靖州县人民法院(2006)靖法民一初字第88号判决,特提出再审。 请求的事项: 一、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06)靖法民一初字第88号判决。 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申请人依法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2005年12月26日下午,申请人雨天打伞骑自行车由县烟草公司靠右边的非机动车道向四鼓楼方向正向行驶。行至玉麟庵农贸市场路口(不是机动车通行的交叉路口)时,被申请人李镇无照驾驶没有登记的两轮机动摩托车由四鼓楼方向向县烟草公司方向行驶,行驶中穿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并在农贸市场口突然违章左转弯,造成机动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內与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逆向行驶中突然违章左转弯是被申请人采取的避让行为,而转弯时才同时开启的转向灯和转弯时不得不减速则是被申请人采取的必要处置措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逆向行驶中突然违章左转弯正是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前开启转向灯,使得本可能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所以,原审判决用被申请人的违章过失行为来认定为被申请人所采取的必要处置措施,是自相矛盾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更为主要的是,本次交通事故正是由于被申请人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摩托车;穿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在不允许转弯的地方和不允许转弯的时间突然违章左转弯所造成。因此,被申请人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减轻责任的前置条件!但原审判决却减轻了被申请人40%的责任,而申请人仅仅只因为雨天打伞和莫须有的车速过快(对车速过快县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认定)就认定申请人“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判决申请人承担40%的责任。这明显的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里,申请人将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发表在中国法院报上的《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必要司法补救》一文中的描述转载于此以作佐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是否正确。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矛头直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个新生效的法律一经实施就被公众提出了如此尖锐、严峻的指责,在以前还是没有过的。”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杨教授在文中指出:“这里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二个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条件极为严苛,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就是说,不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必须具有交通违章行为,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完全不具原因力,才能够减轻责任,否则,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就必须负全责,适用的是第一个规则。”。尽管该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极为严苛,应作必要的司法补救,但该法条的制定毕竟是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在未作修改补救之前,是应该要得到执行的。而且,全国人大也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正式通过了对该法条的修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它的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对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很明显地宽松了许多。既便如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范(标准)》的规定,既便交通事故当事人同样都是机动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的交通违章行为都是要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虽然湖南省在这一方面的立法规定还是一个空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市和深圳市都制定了这样的《标准》和《规范》,而且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制定。有这样的《标准》和《规范》摆在那儿,那么除了湖南省的立法机关外,湖南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谁能比得过它们的权威效力呢?法院办案又是否应当有所参照呢?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6)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付建杰 2008年11月0日

其他 2008-11-06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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