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0年12月22日,关某向梁某借款53万,用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期限1年。03年3月24日借款超期未还,梁某急用钱,由我借款55万给关某清还梁某本息,将原抵押物抵押给我,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原梁某抵押申表上将梁某改为本人姓名,并将原他项权证上原权利人梁某划变更为本人姓名,抵押金额由原53万变更为55万,其它无变。关某重新写借条给我日期是变更时03年3月24日,后关某收回写给梁某欠条撕掉。05年12月我起诉关某并查封了抵押物,经调解,关某答应06年12月清还欠款,抵押物未作明确处置。调解到期,关某未还款,发现抵押物已被银行拍卖。经了解关某在将抵押物于2000年12月22日抵押给梁某后,于01年7月6日用同一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0元,并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是全额抵押,后查实,登记申请表是梁某登记后的余债抵押,登记时关某一方办理,银行无人同去。银行于06年7月在同一法院起诉关某,也查封了本人已经查封的同一抵押物,关某在同银行调解中将抵押物优先权调解给银行,银行先于本人拍卖了抵押物。07年2月7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却以借款日期在银行之后为由驳回。

其他 2011-05-22 23: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茂名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