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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案 有三名在校学生,7月6日在一中学门口向一低年级学生敲诈勒索要贰千元元钱,该学生回家拿钱被其家长发觉后,家长报案利用关系联和公安机关叫学生带贰千元现金到校门口共同诱捕三人,现三人被当地派出所抓捕后交看守所关押一个多月,经派出所调查后交当地检察院,定案为团伙敲诈勒索案,检察院已做出批捕,整个过程至今都没有通知过我们三家监护人。 请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否能做到不捕、不起诉承担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 2010-08-14 1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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