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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等6人于2009.10.17——19日给宁某家垒月台。包工45元一立方,共34立方,1530元,大家商量少要30,计划每人分250元。22日,宁某的老婆给我爸打电话说他家的月台外墙由于用铲车往里填土鼓包了,请我爸他们再去给他家干活。 24日,我爸等6人又去干活,计划在月台外再垒一层,这样就可以把鼓包的地方护起来了,宁某同意,并且讲好60元1天,中午管饭。24日上午11点左右在干活过程中,原来墙鼓包的地方倒塌,把我爸和其他两人砸伤,我爸砸的最重,医药费花去12万,评为10级伤残。 在2009.11月初,宁某给第一次干活的其余5个人结工资时,他们都给宁某写了一份“包工45元一方,34方,共1530元,每人分得250元的字据。”然后也给我们写了“10.17——19日包工,每人分250元,24日,日工,60元一天的证明”。 请问:宁某与我爸应该是承包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依据是什么?如果是承包关系,承包商是谁?宁某有多少责任?其余干活的人有没有责任? 肯请回复!谢谢

其他 2010-09-20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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