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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另两人合伙购买一条采砂船,生产一段时间后发生矛盾。三人同意散伙,签订《承诺书》:“三人对合伙资产先行协议内部转让股权,出价高者受让。三方均承诺自己中标后,在接受到船舶及相关材料时,一次性安竞标价向另两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哪方原因致本承诺不能实现,由该方向另两方承担5万元违约金。三方约定无论哪方中标,应于中标后两日内到船舶所在地验收船舶”。我于4月8日以100万元中标。我是合伙人乙,4月10日,我与合伙人丙如约来到船舶所在地,准备验收船舶,合伙人甲拒不配合验收,迅速离开现场。我和合伙人丙对船舶上的物品做了清点,列出清单并签了字,按下手印。4月14日,我又与合伙人甲协商验收、交接事项,甲仍不配合。无奈,我一纸诉状将甲、丙告上法庭,诉求两人交船,甲没有履行配合验收诺言,赔偿我5万元违约金。法官认为我也没有支付股权转让金,告甲违约不成立。 请问专家法官判的是否公平?

其他 2010-08-15 1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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