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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租方,于2006年10月1日承租了商业用房,合同中的部分约定如下: 1、合同期为3年,租金40000元/年,每半年支付一次; 2、本合同以先支付房租后享用承租房为原则; 3、承租方在3年不想再租用该房屋时,须找到下一个承租人,方可退出。 2006年10月1日:支付了第一期的租金20000元和水电费押金2000元; 2007年4月1日:期间我对该商业用房内进行了装修,花费约10000元;从承租日起至2007年4月1日,我并未进行一天的营业,一直闲置;我告知出租人,因地势太偏没有发展前途,实在无法找到第二承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并以我的室内装修来弥补对出租人的损失,商议未果; 2007年10月1日:出租人又向我索要07年4月1日至07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我再次向出租人告知,我已无继续租用该房屋的意图,并要其给予答复,未果; 2008年2月27日:我收到出租人向法院起诉的传票。 我认为:1、合同中写明“先付款后享用”为原则; 2、我也愿意用我的装修来弥补他的损失(装修部分都为钢结构的 楼板和楼梯作的隔层); 3、事实我没有使用该房屋进行营业。 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我的胜诉率大不大?

其他 2008-02-27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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