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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于2015年2月27书面通知我:由于工作整,决定从2015年3月30日提前终止你于调2015年6月30日到期(为期一年)劳动合同“,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不违法。请教各位律师:用人单位这一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另外,我没有办法只有按用人单位要求于2015年3月17日移交完所有手续并要求用人单位发放3月份1个月工资;而用人单位说:若要发17~30日的工资的话,就要我天天公司上班,公司天天都要进行工作安排和考勤,若有不到公司上班就按旷工处理且出现三天旷工就改按开除处理,原同意终止或解除合同可给你的一个月的补偿金也不给了。请教各位律师:用人单位这一说法,对不对!问题补充:现在公司正式决定从2015年3月20日解除(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原同意终止或解除合同可给你的一个月的补偿金也不给了(说要我去仲裁完成再说),要求我签字和手印后办完其余手续(附我单位开的解除合同证明)。现请教请教各位律师:1.我能否签字和手印,如我签字和手印后还能要求补偿(赔偿)金及仲裁时吗?2.用人单位这一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3.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发放三月份的工资后,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他 2015-03-28 0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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