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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我与A公司2008年8月30日解除合同。但是我所工作的公司是B公司,B公司是外企刚来中国被A公司所服务,所以我来B公司之前谈的待遇方面的事情都是与A公司商定的,(意思就是我做B公司的项目,人事待遇方面归A公司管理)从2008年1月7日在B公司开始工作,一直到2008年8月30日没有与A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包括试用期内和过了试用期),但是保险等方面的东西A公司都正常交付了。因为是外资公司,所以B公司需要注册新公司就是要脱离A公司,我也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在2008年8月30日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单,我也签字了。由于B公司要到11月份才能拿到营业执照,所以9月和10月份的工资就托A公司给发放,但是现在已经是11月份了,我仍然没有拿到前两个月的工资,我知道这是B公司的事情,但是A公司故意不发放前两个月的工资,所以我在想我与A公司之前近8个月来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怎么会有解除合同单想起诉A公司,请问现在已经是11月份了我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怎么算的?A公司属于宁波北仑区,我需要到北仑区劳动局还是宁波劳动局申请仲裁?非常期待您的答复!谢谢您律师,非常感谢您!

仲裁 2008-11-07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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