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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烟台市莱阳起因:2012年年底,村民刘某欲以4万元/亩的价格,租赁尉某的6亩承包地;因当时,尉某的土地上有10座坟,刘某出资5万元给尉某,让尉某与坟主商量移坟事项,并发放移坟款;同年尉某把土地上的4个农业大棚拆除,直至2015年年初,刘某一直未支付尉某土地租赁款也为签署任何租赁合同,期间尉某数次问刘某何时要地,刘某一直推脱说快了,未给予明确答复,致使尉某的土地荒废两年。2015年3月,同村胡某找到尉某欲以6万元/亩的价格,租赁尉某的承包地。于是,尉某找到刘某,问其是否仍想租赁土地,如果想的话以6万元/亩的价格优先租赁给他,如果不要的话,尉某退还刘某5万元的移坟款,将土地租给胡某。刘某答复:仍欲以4万元/亩的价格,租赁尉某的土地;尉某不同意,称要退还移坟款,把地租给胡某;刘某听后改称土地不租了,也不要5万元的移坟款,于当天在尉某的承包地上找人用推土机推了4个坟堆,并插上花圈。请问:刘某的做法对吗?尉某该如何做?

其他 2015-03-27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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