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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我父亲在郊区开采石矿,当时那个地方的乱石头根本无法耕种,我们父亲就因地制宜开采为石矿,花了很多金钱和时间精力自己修路拉高压线,如今多年的改造把那里建成了平地可以建房,通车通路通水电,到了2001年政府以封山育林整顿市容市貌为由关闭了我家的采石场,没有任何补偿,我父亲这个采石场还未盈利就被封锁,欠下几十万元的债务,如今我父亲离世了,又有村民以1978在此处开荒的借口想全部占有,我家出据的证据有城建局的关闭通知还有居委会1999年承认让我们转让土地的协议等等,但是现在有4家人通过自己私自去办理退耕还林的证来抢夺我父亲多年开采的基地。我们这场纠纷或者官司有胜算的可能吗? 目前的焦点在于: 1、退耕还林证是否能做为土地使用权益的凭据? 2、1978年能否私自开垦荒地种地? 3、倘若1978年开采的,如今我父亲再进行改造监管是否可以判属于我们有使用权。 4、1999年我们转让90个平米给别人经过大队和居委会盖章法人签字的是否有效,有无违法? 5、我们需要怎么做才能在这场纠纷或者官司中打胜诉?

其他 2010-04-27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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