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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林场活立木于05年卖给刘某,签有协议,三年伐完,一共八万元。随后刘某十二万转手张某,张某持林木采伐证进山伐木,后经林业站验收采伐合格。后被有关部门提出公诉,经法院判决我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二年,而张某被判乱收购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请问我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了吗?为什么一手包砍包卖的张某判得比我还轻? 现在判决已生效一年,我能否提出申诉

刑事辩护 2008-11-09 0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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