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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公司做翻译,合同期限为5年。后来由于公司与国外公司合作中止,公司以没有岗位需求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与公司协商希望转岗到外销部门被拒绝,公司仍以“经协商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我回复此邮件表示“我与公司签的是五年劳动合同,对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事感到十分突然,在离职的具体时间以及劳动补偿方面也未与公司达成共识,希望今后能为公司效力,如果公司确认不打算继续留用我,我希望能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政策执行”。今年1月份起,公司在未与公司员工协商也未用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公司员工的情况下,以“绩效考核”为名擅自每月扣除我部门普通员工20%的工资,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这20%发给我们,但实际上公司于5月15日才发放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由于这部分“绩效工资”是与4月份工资一起发放的,合并扣税使我们实际拿到的工资比每月按正常工资发放的钱少。本月13日,很多同事拿到“绩效工资”比应该按正常工资发放少了很多,有同事甚至一分钱也没拿到,我也只拿到了上一季度“绩效工资”的30%左右。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主张权利?

其他 2010-08-16 0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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