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11年从一公司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安置房是该公司和一安置户因借款债务置换的.公司有把他们的置换协议复印件给我,以证明该所有权为公司所有,房子是公司盖的,我买的时候因为还没盖好,合同签的是合建,但内容表述是买卖行式,盖好办了产权证后,公司并没有安合同约定为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是隐瞒事实拿去银行抵押贷款,(因产权证还在安置户名下.由安置户签字贷款的.公司与安置户签有抵押贷款协议.双方确认房子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只是产权证还在安置户名下)、所贷款项也是公司用了,后因公司未能及时全部还款,同意安置户处理房子,并由安置户还清贷款。期间,公司为保证卖于我的房子合同能够履行,将其名下另一公司的店铺抵押于我作为保证,(两个公司系同一独资法人.但无房产开发资格,)抵押合同约定2015年1月20日前公司如不能履行原房子合同,所抵押店铺所有权将归我所有,到期我与公司交涉店铺交接事宜,公司确不愿意了。后我查得抵押于我的店铺于2012年就卖给了他人,(现在该店铺产权证还没办下来)。我于今年2月向经侦大队报了案,并做了笔录,本说了3月底能给回复的,可现在又说要延迟调查一个月。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一房两卖吗?在各当事人都能顺利找到的情况下调查需要两个月吗?经侦队调查期间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合适吗?提起诉讼的话经侦会不会停止调查?请求解答!先谢过了。

其他 2015-03-27 22: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赣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