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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公司与房东于2007年签了一年期租赁合同,之后08年又续约一年至09年,最后于2009年8月12日至2010年8月11日又续约。但因我司安排的实际居住外宾签证到期必须归国,故于2010年4月向房东提出2010年6月26日提前解约。 我司与房东2007年签订的租约中:违约责任: 1.提前退约:在约定期内,因甲方(房东)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除应全额退还乙方租赁押金外,须支付乙方相等押金客作为违约金。 2.乙方延付费用: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押金及相关杂费等费用、若逾期5日未付,除应付所欠费用外应每天支付甲方月租金的0.5%滞纳金;延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及保留追索欠款及索赔的权利。 在本租约中,并没有规定我司(乙方)如果提前退约甲方(房东)有权扣除押金这一项。且我司没有拖欠任何费用,但房东坚持说我司提前退约属于违约,不退还押金。 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

调解 2010-08-16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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