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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购房,预交诚意金,诚意金为女方所交,购房时,诚意金转化为首付本金,其余首付房款,男方支付。但在支付诚意金时,交款收据上交款人为男方姓名。请问律师。在无特殊声明和协议的情况下,该房是否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女方只要提供当初银行划款的流水证明,就可以视为男女双方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再问律师。如果属于后者,男方婚前将女方垫付诚意金数额足额打入女方卡内,是否将视为男方婚前独立支付首付款,而使得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谢谢。

其他 2010-08-17 0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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