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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4月9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吋间2014年11月30日前,至今2015年3月29日还没交房,合同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岀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能解除合同吗?解除合同后开发商不退款怎么办又不想上法院?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多久开发商退款还是说是90天内。谢谢!

其他 2015-03-30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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