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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设立分公司名义从深圳搬迁到东莞但在深圳这里还留有一个部门,对于不愿于去东莞的员工以深圳部门定单较多为由调岗至深圳的部门符合劳动法吗?员工可以拒绝吗?如员工调岗前为品质工程师(但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员工)调岗后为深圳部门的生产普工,待遇不变,符合劳动法吗?如公司让员工调岗后的职业依然是品质工程师(所面对产品完全不相同,工艺也不相同)待遇不变,符合劳动法吗?员工可以拒绝获得赔尝吗?

其他 2018-12-08 18:5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员工调岗前为品质工程师(但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员工)调岗后为深圳部门的生产普工,待遇不变,这种情况还是有希望争取以经济补偿金的,后面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希望。。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跨市区搬迁,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不合法,可以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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