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某日晚,刘某带着5岁的女儿亮亮去家附近新落成的大型仓储式超市购物。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入眼帘。刘某带着女儿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账向外走时,被店内的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亮亮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到“这合巧克力没付钱?”刘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其交200元的罚款,并出具了200元的罚款单。刘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以超市作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不可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设定罚款。张某主观上没有偷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窃的行为,巧克力是她5岁的女儿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而亮亮属无行为能力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偷窃,不应受到处罚。超市应当返还罚款,并向刘某道歉。

行政诉讼 2008-02-27 1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该“偷一罚十”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内容无效!依据该店堂告示收取的所谓的罚款应该予以返还!但是其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建议同行律师多斟酌!
  • 超市无权罚款,当然要道歉.伍律师
  • 同意!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