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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和3个同事在07年到某房产公司订了九间商铺,过了几个月卖了其中两间给徐某。徐某有该公司的购房收据(有公章)和订购单(有公章和总经理签字),本人只打了个两间店铺差价收条给对方(差价4人分的),现在因该房产公司少做了两间店铺,公司正和徐某谈解决方案,现徐某要到公安局告我经济诈骗,请问这属于经济诈骗吗?

其他 2010-08-17 13: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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