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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小区买了一套房。合同上写着2014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到了2015年2月15号才通知去收房。收房的时候房地产商没有出示竣工备案表,我们拒绝了收房。我们要求房地产商出示竣工备案表,他们的回答是一年后才有,理由是还有另外一栋房子没建好,要等全部建好了才有竣工备案表。请问,我们应该怎样维权?可以收房吗?

其他 2015-03-31 19: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应该收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 可以拒绝收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你好!不具备收房条件的可以拒收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马成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按照您的描述,合同上有明显的交房期限,开发商2015年2月15号才通知交房,属于迟延交房的行为;另外,买卖双方合同中若未约定交房时具体应提交的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在此情况下应依从法律的规定。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买方可以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拒绝收房,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如有法律问题,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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