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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妻子本人2014年7月在广州购买开发商预售房一套,价值150万元。并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将按揭资料提交完毕及支付首付款50万。由于公积金额度紧张,贷款在2015年1月才发放。合同条款:13条:甲方应当在2014年12月15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14条: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交房,按下列第二种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不超过180天,自13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支付已交付放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2%。补充协议19条:乙方不得以在收楼时发现房屋存在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为由拒绝收楼,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核实情况后尽快予以解决。事件:2015年12月上旬,收到开发商总部发来的快递,通知收楼。本人打电话到客户服务部,表示没发放贷款不可以收楼。2015年1月上旬,开发商总部再次发来催收通知,本人再次打电话到客户服务部,表示没发放贷款不可以收楼,收楼通知及催收通知均是集团统一发放,可不理会。2015年1月下旬,本人夫妻在贷款发放次日前往收楼,发现房屋天花板出现裂缝,凿开天花油漆发现墙体裂缝,同时,客厅、房间均有墙壁裂缝。经当地建设局调解,开发商及施工方在3月20日前完成整改,以及出具监理、设计院、施工方关于裂缝原因调查、整改方案,并交由建设局整理为回复给我。3月27日本人受约再次前往收楼,仍然发现部分瑕疵需要整改。谈及逾期交楼赔偿,客户服务代表仅表示赔偿1-3月租金几千元。请问:1、合同约定2014年12月15日交房,开发商集团发函催收,收楼部门以未发放贷款不能收楼,是否合法?2、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这类裂缝属于保修范围,是否验楼时发现类似问题不能拒绝收楼,也不能算逾期交楼?3、逾期时间应该从2014年12月15日计算,还是实际首次验收楼开始计算?4、我是否可以以逾期交楼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5、由于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导致我无法按计划年前入住,原先计划中已购买的家具需要支付的保管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6、由于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导致我无法按计划年前入住,妻子只能回老家分娩,导致来回奔波,交通费、误工费、两地分隔的精神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7、房屋裂缝修补后,相对于不用修补的房屋,质量上明显有缺陷,是否可以要求质量赔偿?8、逾期期间不能入住,本人需要租房居住,但租住房屋小、环境差,本人是否可以要求租金按本来可以入住的新房的面积、环境来计算?

其他 2015-04-01 0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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