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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叫阳,又名欧阳XX,现在广东省XX市X城区一家制衣厂工作。由于这家制衣厂工作时间长,工资低,生活差。我从今年5月14日进入此厂,8月10日申请离职,厂方在8月12号给我结算了工资。但是,三个月时间,用工单位未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是要按照双倍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于是我去XX市莞城劳动局说明了情况,劳动部门去调查此事件。现在我刚离职的单位不承认我阳XX,因为进厂的时候名字写的是欧阳XX,而我的身份证是阳XX。所以我现在必须在我所在的家庭住址村委会出证明盖章,现在村上已经盖好了章,可去到当地派出所盖章时,派出所就不愿意给我盖章证明阳XX就是欧阳XX呢?我所在的村上都知道我阳XX就是欧阳XX。只有派出所给我盖章证明,我才能拿到属于我的劳动报酬。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调解 2017-11-11 22: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建议村里出的证明是你叫阳XX,曾用名欧阳XX; 派出所在这样的证明上盖章,就不会承担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法律后果一:责令改正+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协商,不行就诉讼解决。
  • 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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