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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生效 按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不可这样理解:15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这合同行效,其他股东不权在提起! 我的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己办理2年多,合伙股东没有提起,是不是等于他们是默认呢?现在合伙人想改变营业为合伙的是不是无效。

其他 2009-03-09 11: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所提的问题不是很清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指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合伙人认为你将合伙企业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他们是有权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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