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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6月1日在一个香港上市公司开始工作,2012年11月1日成为其公司正式员工,期间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保险。直至2015年2月17日,人事部才与我补签合同,但日期让我签2012年6月1日-2015年6月1日,于是我签了。这样一来如果公司不承认,我也得不到赔偿。不过我仔细翻看了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纰漏,2012年6月1日-2013年8月1日的底薪为1300元,补签的合同上写着后来更改的1500元,足以证明劳动合同是后来补签的,有工资条为证,也有同事可以作证合同是后来补签的。我可以得到补偿吗?具体几个月的工资?

其他 2015-04-01 2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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