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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5年参加工作,市级医院医师,90年代按照国家政策,本人2006年8月得知后求助法律,2009年3月判决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公职和相应待遇;期间多次敦促医院安排岗位无果。直到2012年因不解为何给我定医务12级,我去了人事局的相关科室,当时的工作人员张先生听我叙述情况后说:“那你叫医院拿档案过来我们看看,问题出在哪?”我马上告诉了医院人事科,几天后,医院人事科通知我:派人和我去人事局,但没有车,结果我打着出租车拉着他们一起去人事局,途中陪我去的同志在通话中叫姐,说明电话那边是个女的,在告诉对方说我们过来了;到了人事局相关科室,一位女士办完其他人员我们的同事贴到她的桌边,我们的同事是背朝着我,我站在门口外,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过后她们叫我进来科长和我说:你的事已经审过了,没错!我说:您没看档案怎么就......,这时我院人事科同事走开了,人事局女士对我说你去找你们医院吧!无奈之下,我说你们让拿档案,拿来了你们又不看......,无论你說什麼,不理你的!之后,多次到医院找人事科,也是没人理你。为了生计,我不得不回到异地继续着谋生之路。2013年11月我到了退休年龄,核定工资给比和我同时参加工作、同时退休、同样职称,唯一不同是她没有停薪留职经历的同事低一级(医技12级,医务级最低13级,倒数第二就是12级)。我问是何理由定此级别,不予解释,在我再三要求告我依据什么,让我“上网自己查去,网上都有”。2014年12月15日,在现行新法新形势的鼓励下,鼓起勇气给医院又写了申诉,2015年2月2日收到人事科短信告我医院决定出来,怎么给你,因当时我正在外地,说先发邮件给我,2015年3月仍然没有收到,3月4日我叫了顺丰速递到单位取了回复函。2015年3月6日收到医院书面回复函,回复理由是:我的正式编制是2012年1月批下来的,到2013年11月聘期没满两年,每级岗位要聘满两年才可再聘高一级。我想求助法律: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谢谢!

行政诉讼 2015-04-03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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