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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一般物/货品及房地遑产等, 而土地买卖(使用权)用于建房 的期限及土地租赁(使用权)的期限用于林木, 绿化及临时设施之用的租赁合同是否有其他期限的管制而不是20年呢?。

其他 2010-08-20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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