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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XX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3月1日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罗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原,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吴某某在受到借款后,当场出具借条交由原告罗某某手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原。写一份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

其他 2015-04-06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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