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审判长、审判员: 受当事人张华的委托,玉溪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询问了本案当事人,仔细了解了案情,根据本案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理应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原告本金34万元。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05年6月2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了10万元,并签下借款合同保证于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2005年7月30日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签下借款合同保证于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2007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总计34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躲着原告,拒不还款。依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原告借款34万元。 二、被告除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理由如下: 1、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及违约金口头约定的非常明确,如不按时还款每天的违约金按照借款收条规定中所承担。原告在2005年-2013年间陆续将34万元借给被告,我方当事人出具借条,借条是直接证据,直接载明借款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5、因为原、被告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口头约定,所以我们在计算利息及违约金时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标准计算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超过5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年利息为6.55%为标准.因此,计算期限为2005年6月2日至2014年3月16日止即(8年零9个月),所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191011.833元【6.55%×100000元×(3/4+8)+6.55%×200000(8+5/6)+6.55%×40000(6+11/12)】﹤年】。 6、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期限为2005年至2013年标准时间来计算,所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5917.6528元【6.55%/12×100000元×(3/4+8)+6.55%/12×200000(8+5/6)+6.55%/12×40000(6+11/12)】。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律师 二○一四年x月x日

其他 2018-07-06 12: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另外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私人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私人借贷的利息问题属于合同之债,按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  我国法律对私人借款利息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 你是要咨询法律问题还是要做宣传,如果做宣传,这里不是好地方。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玉溪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