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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因公司货源不足,当事人所负责的作业线停工待料,公司要补贴停工费,所以当事人在外另接货进来做,没做完就被公司发现并扣押了货物,当事人并没有赚到这笔加工费,但是认为当事人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调查证据的金额十八万左右,我想问在公司不再追究的前提下能否不判或是轻判呢?

刑事辩护 2015-04-27 1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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