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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一个朋友,跟他老公离婚了,未成年的小孩跟了母亲。离婚时到派出所更改了小孩子的姓名,原来跟父亲姓的,现在改成了跟母亲姓;更名后户口本也做了更新,现在户口本上是更改以后的姓名。 现在小孩上学了,学籍等也都是使用了户口本上的姓名(即更改以后的姓名)。可是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突然发现在公安局的户籍系统中孩子的姓名还是原来的名字没有被修改过来。据说这将影响到孩子今后的升学考试。于是他们就想要求公安户籍部门修改姓名以和现有户口本一致。 此举招到户籍管理部门的否决,户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孩子亲身父母同意改名的签字的文件才行。可是鉴于目前的情况,孩子的亲身父亲已不可能同意签字。 这该怎么办?该如何才能修改户籍系统里的名字?

离婚 2020-02-21 09: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诉讼离婚(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单方可以凭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更名手续: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 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 那就用更改以后的姓
  • 既然户口本上的名字是现在的名,说明户籍部门已经对户籍变更予以认可,只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户籍系统中没有变更,你可以要求户籍部门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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