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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47岁,在同一单位由八一年六月一日工作至今一零年六月十日终止了劳动合同,本人在零九年十二月曾书面报告同意公司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没有批下来,一直在上班,到了一零年六月八日电话通知本人去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当时因为工龄补偿金有异议和年收入的明细表都没有看到,拒绝签名,过了两天即六月十日,看到了年收入的明细表,可是工龄补偿金按二十九年计算,算对了吗?还有本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工资的补偿金,这算合法吗?另外本人是十号才签的明,八号就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终止了各项社保,这合法吗?

其他 2010-08-22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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