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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六号我代表公司与江苏江都一工厂口头达成供货协议,现简称;我是甲方,收货方,工厂为己方,供货方,当时约定,第一批货付一半货款,第二批结清第一批,第三批结清第二批,并约定了发货日期,随后我方将第一批货款的;50%打到已方指定帐号上,即供货方老板的妻子帐号上;但到约定的发货日期,已方并没有发货,而是在甲方多次电话催促中谎称发货了,现因对方违约,给我方将造成损失,我想报案;请问是在我公司当地报,还是在已方所在地报,以便追回货款

刑事辩护 2010-08-21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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