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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方),与深圳工厂(乙方)签订一批电池生产合同,合同金额6万元,合同约定交货日期2015年2月12号,2015年3月1号,催促乙方交货,乙方告知原由,由于他们合作厂家为及时供货,无法投入生产,需要推迟交货日期至4月1日,由于产品市场需求非常大,急需产品,经协商,我同意4月1日交货,但3月30日,再次与乙方沟通,乙方告知无法交货,理由是合作公司工期无法安排,不能交货。因此之前与此公司合作,就交货日期不守信用,所以这次合同上有约定条款,如延期交货,10天以内的,按照每天按照总货款的1%赔偿,超过10天的每天按照总货款的1.5%赔偿。但是没有约定乙方不交货的赔偿,另外,先付了乙方30%货款,17850元,但是写明的是预付款,不是定金,尾款还未付给。这种情况下,请问打官司,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和要回预付款,违约金赔付的比例是货款的多少。我知道不能按照实际天数来计算。另外,我只告他违约,合同是否要继续履行。

其他 2015-04-09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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