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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写到:"...原告孙红波因雇员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1734.17元。......原告 孙红波承担12173.43。被告李中州承担109560.84元.被告吴凯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办理......"但审判书上对吴凯胜无赔偿金额与明确赔偿时间. 判决书中: 1原告(孙某),2被告(李某,吴凯胜) 总赔偿金额121734.27元; 孙某:12173.43元 李某:109560.84元 吴凯胜:121734.27-(12173.43+109560.84)=0 最终计算出为0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办理"具体如何办理?吴凯胜迁房退地一字没提。 是明显的袒护吴凯胜.

诉讼 2008-11-10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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