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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从2012.9.7到2015.4.10在顺德现在这家首饰公司工作了31个月,就在昨天公司老板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雇我,并没有以提前三十天的书面形式通知我,而用口头方式告知我明天不用上班了,我也没触犯公司制度,也没违规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这31个月的工作期间公司与我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只有一份的合同一直公司持有)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要求公司赔偿,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按照2014到2015的标准我能得到多少赔偿金额?有哪些劳动法可以依据呢?谢谢您

其他 2015-04-11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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