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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夫妇本是华西村的村民,之后户口迁到镇上去了。1999年夫妇二人攒了一笔钱,想回村里买地建房,无奈户口迁出本村,只好与母亲商量,用母亲徐某的名义在本村购买土地(购买土地的钱完全由贾某夫妇出资),所以土地证上注明母亲徐某是土地的所有者。因此房产证写着贾某和母亲徐某是房子的所有者(房子的修建费用完全由贾某夫妇出资)。1999年底土地购买和房子修建的事宜解决之后,母亲徐某写了一张关于地产房产归贾某所有的证明书,立据人为母亲徐某,同时贾某的弟弟、妹妹为证明人,并签名和按了手印。(贾某父亲没有参与立据或签字)。2014年贾某父亲去世了,由于贾父随贾某住并由贾某赡养,所以在去世前转了一小笔遗产给贾某。贾父去世后,贾某的母亲、弟弟和妹妹提出了遗产继承的要求,由于贾父所留遗产不多,所以贾某弟弟妹妹对贾父私自给贾某转钱一事耿耿于怀,二人便怂恿跟随妹妹吃住的母亲向贾某提出地产与房产所有权的划分。于是贾某母亲徐某向贾某声称自己是土地的所有者以及房子的共同共有者,要求贾某归还土地和部分房子的占有使用权,或者折现补偿。贾某以1999年的证明书为证明,称自己夫妇二人才是土地与房子的所有者。于是,母亲徐某称自己当时没有立过任何证明,一纸将贾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土地和房子部分所有权归自己所有。问题1:贾某母亲在1999年立下的证明书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问题2:如果你是负责本案的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该案?关于贾父的财产继承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5-04-12 0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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