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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4年7月为朋友担保借款,借款期限是14年7月21日至10月20日还款,我签的担保书是借款人在14年10月20日未还款或违约,未归还贷款人,我自愿偿还借款人的全部借款。14年10月借款人没有有还款而是与贷款人协商延期还款,他们协商延期没有通知我,我也不知道他们协商好了,我一直认为款己经还了,15年3月6日贷款人找我说借款人跑了,要我还钱,他们协商延期又没有字据,双方约定借款人每月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贷款人利息,情况好转再还本金,从14年10月至15年2月借款人都在给贷款人付利息,这些情况在15年3月6日借款人跑了贷款人找我我才知道,根据担保法我是否还有责任。

其他 2015-04-11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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