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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吕梁市的,今年7月份我所居住的楼房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提高管理,在未经居民允许的条件下,私自对电表进行改造,并要收取980元改造费用。业主不肯交改造昂贵的费用(2007年改造费用仅为300多元),于是物业公司擅自将业主的电停了。居民们没有办法,于是选派代表到市委大院状告物业公司。结果还挺管用的,当天晚上我们就来电了。结果在9月30日,物业公司突然贴出通知,说不再未我们提供服务了。同时停止了供水供电。直到现在,我们的水电和暖气都没有着落,请问物业公司能否突然终止服务关系呢 ?

其他 2008-11-11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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