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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终止后,在合同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在相关小区服务一定期限后向业主催缴物业服务费,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合同终止拒不付物业费的, 此时我是物业服务企业,我有权催缴相关费用

房产纠纷 2018-09-01 15: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区未与物业公司签合同,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当业主因此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如强收物业费,服务质量很差等,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我们建议小区业主通过业委会限期物业公司搬走,没有业委会的尽早成立,又或者向居委会、工商局等单位部门投诉处理。在必要时,业主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 外销房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储备金作为房屋大修及公共设备大修理费用,日常管理不能动用这笔费用,储备金在房屋所有权能转移物业管理部门不予追回,由房屋所有人之间自行转结。  房屋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添置的费用;  公共部门的水、电、煤气、建筑的费用;  公用部位的清洁、上门收集清运垃圾和清洗蓄水池等费用;  护花利草、保安服务费用;  管理费用(管理所需的日常开支、管理人员的薪金,以及管理必要的利润)。
      其他物业管理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 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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