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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家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但是去报道上班的那天,1:他让我交2700三个月的伙食费,签合同的时候说的是公司包住,但是吃饭是自己承担,也没说是要一次性交三个月的,而我当时也没问清楚。2,不允许带手机,这点我肯定不行,因为这个工作一天8个小时还需要加班,试用期没有双休日,那不相当于跟外界失去联系了吗?那当然不行了,签合同那天他也没有说过!最后我就跟朋友离开了,没有入职,我们走的时候,面试官说,你们这相当于违约了,根据试用期合同上写的(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自身问题不能到岗,或到岗前要求解除合同,需要赔偿甲方因重新招聘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整)我该怎么办??他还说我违约了,会记档案!!!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15-04-13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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