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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4.10.19号跟前夫离异,财产协议分配原汉安村18号2楼及台北四村路边26号归前夫所有,2005.1.3号,前夫将其汉安村18号2楼以RMB4000元卖给本人立字为据。2005.11.25号将台北四村 路边26号房产上层以RMB1000元抵押给我押期一年到期没还押断。今年汉安村18号2楼,即将拆迁前夫则以此事为由于本人多次发生纠纷,于2010.8.24号发生纠纷时他出手伤人,导致本人身体及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本人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问题,来保障本人的身命及财产安全。

其他 2010-08-26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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