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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朋友介绍去了一家公司,面完试立即就签了合同,可是合同上有该公司的章以及留下了我的签名,可是没有写过日期。之后过了几天一起去了香港参加展会,参加完展会后,没有到一个月我就辞职不做了,因该公司是每月三十日发的工资,所以后面大半个月的工资是没有发给我的。现在该公司告我说我走了要赔偿他们的损失一万元,说去香港的费用以及客人资料什么的,可是客人资料我离职时已经交还给公司,香港展会是工作需要,我并没有承诺过我来承担以及一切协议书。请问他这边去告我,我可以采取什么行动?谢谢!

其他 2010-08-26 16: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追究你的责任,唯一就是有些重要资料,你在辞职时有无办理交接手续,有无及时交还,这些属公司商业秘密,你是不能带出的。除此之外,你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 他们无权要求你赔偿损失,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犯,你可以申请仲裁
  • 辞职需要提前告知,试用期三天,正式员工的,三十天告知,否则要承担为此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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