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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单位车子交通事故,07年经法院调解后,驾驶员垫付理赔款差额2300元,未报销。 2、08年受害者二次手术,09年法院调解,驾驶员又垫付2000元,未报销。 3、驾驶员第二次理赔款到账,未到单位报销,原因垫付以超出第二次理赔款。 4、第二次理赔款在驾驶员个人手上近10个月未报。 5、单位认定该驾驶员为贪污,第二次垫付钱不予扣除。 上述行为能认定为贪污吗??

其他 2010-08-27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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