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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一家建筑设计院的技术人员,该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是事业编制,2007年我和单位签了5年的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和一份协议书,其中规定工作每不满一年赔偿违约金2500元。 因单位效益不好,现在我想辞职,但即使我愿意交违约金单位领导也不同意,也不同意离职手续(提档案,保险)。我该怎么办? 我查了《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那是不是如果单位不同意我辞职,我只能等六个月后再辞职才行?或者有其他的办法解决问题?恳请各位律师帮忙!

仲裁 2010-08-27 15: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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