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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初始设计为商业性质的学生公寓,学校整体搬迁后原开发商 经整体改造变为普通居民住宅。向社会以商品房形式出售,开发商 是否应向政府有关部重新申报改变初始用途。在办理大房证分割时 ,开发商是否应提供改变使用功能后的房屋新用途,受买方是否应 按新功能普通居民住宅而不是初始功能学生公寓而课以契税。 谢谢

其他 2010-08-27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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