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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问:依照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问: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问: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其他 2020-06-26 02:3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只在日本取得了专利,没有在中国获得专利,在中国就不享有专利权,在不享有专利权的国家生产销售利用该专利技术获得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但销售到日本会构成侵权。
  •   专利使用费是指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向许可人(即专利权人)缴纳的费用。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当然,在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进行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如何合理地计算专利使用费,是许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所支出的费用;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  (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种类和期限;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  此外,市场上是否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技术、技术改进的前景,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能力,也是影响使用费的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325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 专利许可有几种方式:一、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二、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
    三、普通许可,也叫一般许可,非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使用其专利外,权利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
    四、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
    五、交叉许可,也称相互实施许可。
  •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权,就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当然,在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进行交叉许可而不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专利使用费是指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向许可人(即专利权人)缴纳的费用。  如何合理地计算专利使用费,是许可合同中很重要、但也是比较困难的一个问题。专利使用费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所支出的费用;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  (3)专利许可的类型、实施的行为种类和期限;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和时间。  注意的是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也阻碍了市场有效竞争的实现,因此过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就不再是一种合法的垄断行为。世界上各国都适用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种滥用权利的垄断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只要不在日本销售都可以,也不需要缴纳许可使用费用。
  • 专利权保护是有地域性;对方取得的是日本专利,只要不在日本生产或销售日本,不构成专利侵权。你可以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或者销售其他国家,只要不返销日本就不构成侵权。
  • 1、否。2、需要。3、否。
  • 如果只在日本申请了专利,而没有在中国及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则在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不受专利法保护.中国企业可以在非日本境内制造\销售利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不过,如果出口到日本,就构成侵权了. 如果产品销售到日本,应当得到日本专利权人的许可.
  • 此技术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在我国就不能受到专利保护。 任何人可以在我国生产、销售、进口该技术产品或方法。 该国内公司,不应签订此类合同。 但可以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
  • 没有申请专利,就不是专利.就更谈不上什么使用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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