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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一家注册公司,与某单位有合作协议,李在张公司工作,与公司口头协议共同开展业务,除外开支,公司管理费等,张公司付利润的50%给李,两人一起合作了近5年时间,李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公司把大部分业务也交给李负责.2008年底合同到期未续签,但一直与那家单位有事实合作,并且在09年7月还结过业务款.但该单位到09年10月份在未通知合作单位的情况下(李也从未提出过离开公司)私自改变结款方式,将8月以后的业务款全部结给李个人.李与那家单位从来都没有签过什么协议,只是打着那家单位旗号拿业务,并且将原有张公司的业务全部居为己有,最后以个人名义从该单位拿劳务费.张公司与该合作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因该合作单位怕业务跑掉,并且还帮李对原(张公司的客户单位出证明及联系业务授权书),导致张公司经济受到极大损失.请问这样不公平的事,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吗?

调解 2010-08-28 0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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